“定金都交了,房东却反悔了,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。”7日,家住临沂费县的陈女士拨打热线,反映自己遭遇的烦心事。
据陈女士介绍,10月中旬左右,她通过中介在费县县城建设路附近看中了一套98.5平方米的二手房,并与中介签了意向协议书。“该房子是中介推荐的,看过后感觉位置、户型、小区配套等还可以,双方就进行了协商。当时中介在告知房东的报价后,我给中介说了一个价格,并告知如果能协商成的话我就预定。”陈女士说,后经中介协调,对方同意后,她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,“该钱当时我是通过中介转交的,房东给出具了收据,上面还写了房屋的位置、价格和交付条件。双方说好的一个月后签订合同,交纳首付、办理贷款、转让等相关手续。”
陈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,为了凑钱付首付,她低价出售了位于县郊的一套现房。“为了尽快出售,78平方米的房子仅卖了31万元。”陈女士告诉记者,让她没想到的是,刚签完卖房合同,她却被中介告知,位于建设路附近的房子房东不卖了,“当时听说后,我大吃一惊,赶紧联系房东,房东的答复是‘房子已被第三人加价买走了’。因为已经交纳了定金,当时我很生气,赶紧找到中介公司讨说法,却被告知因未与房东签订正式合同,该房屋仍可继续出售,现确已被第三人加价买走。”
房东的突然反悔,让陈女士措手不及,“意向书签了,我支付了定金,老房子也卖了,怎么能说不卖就不卖了呢?这也太不讲信用了吧!”陈女士告诉记者,近段时间,她多次与中介、房东沟通,都被拒绝了,“按照中介的说法,我只能拿回双倍定金,即只能获得1万元的补偿金,但出售老房子我的损失何止这些。我想咨询下,就算拿不到这套房子,能不能要求对方另外补偿?因为再换其他房子,价格又涨了!”
律师说法:
对此,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,根据相关规定,虽然双方所签为收据,但实则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。收据内容涵盖了当事人姓名,房屋的位置、价格和交付条件,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,实际已经是一份合同。双方既已约定达成契约,买受人也交付了定金,房东应当切实履行合同。本案中,房东以房屋另售他人为由要求终止合同,构成预期违约。陈女士可依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,并继续履行合同。也可以按重置价主张权利,要求房东赔偿损失。“一房两卖,如房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,之后签订的合同可确认无效;陈女士可再次找到中介公司和房东进行交涉,实在不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。”
(记者赵泽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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